借款过期不还担保人是否担责
发布时间:2021-01-20 14:41:13
阅读:次
来源:无纺布袋加工厂家
案例近日,包头市土右旗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几年前,原告张某借给被告李某两万元,和张某、李某均要好的刘某是担保人,3人均在借条上签字。如今,借款期限已过,李某却仍没有还款之意。多次催要后,张某只好把李某和刘某同时作为被告,告上了法庭。
案件审理之初,刘某怀着忐忑的心情参加了庭审。他后悔自己当初为了朋友之情而摊上了这么一件事,以为自己替李某还钱是板上钉钉的事了。可是令他没有想到的是,案件宣判后,他这个担保人竟然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这样的结果不仅让刘某纳闷,也让张某惊讶。
包头市土右旗人民法院法官江海峰:法庭经审理查明,李某在借款人处署名,刘某在担保人处署名,借条中并未约定刘某作为担保人的担保方式及保证期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9条、第26条的规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庭审中,张某称借款到期后,他只要求刘某催促李某还款,并未向刘某催要过借款。因为刘某作为担保人的保证期间已过,刘某对李某的该笔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由此,张某主张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他的借款只能要求李某偿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