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巨额借款难要回
发布时间:2021-01-07 17: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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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无纺布袋加工厂家
借贷网讯 2011年10月13日,六安市盛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盛华)与许某夫妇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150万元,借款期限120天,借款月利率为19‰。并签订了《抵质押合同》,被告以自有房屋作为担保。
借款到期后,被告本息未还。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本金利息以及律师费7万元。
因许某夫妇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盛华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盛华将许某夫妇起诉到裕安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归还其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此案后,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某、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盛华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二、被告许某、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盛华支付借款本金150万元从2011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9‰计算。三、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丰源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70000元。